最近我们收到了两份职业病工人的民事赔偿判决书,其结果差异之大,让人瞠目结舌。

第一份是袁永正的再审判决 (2013年7月12日,江门市中院)。袁永正患的是苯所致职业性哮喘,六级伤残。他所获的民事赔偿有:残疾赔偿金168,575元、后续治疗费57,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0,292.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278.95元、交通费740元  合共604,139.78元。

第二份是李阳生的再审判决 (2013年9月26日,广东省高院)。李阳生患的是硅肺病,四级伤残。他所获的民事赔偿只有被抚养人生活费75,387.82元,其他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至鉴定费全部不获支持。

明明都是职业病,明明李阳生的伤残级别比袁永正还高,为何赔偿会少了那么多?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先从两者都有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说起。

 
袁永正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袁永正要抚养父母两人,他于2010年第一次评残时父母分别为61岁和59岁,抚养年期共39年。袁永正残残程度为50%,也即是他可以获得相等于

                                        39X 50% = 19.5

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袁永正的父母虽然居住在老家的农村,但法院却是按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489.53元来计算抚养费的。因此

                                       18489.53 /X 19.5 = 360,545.83
 
因为袁永正本人没有足额要求,最后所获抚养费为320,292.69元。

 

李阳生案

李阳生定残之日为2007年,当时他一儿一女的年龄分别为2个月和12岁,由他和妻子共同抚养。他同时要和一位兄弟共同供养56岁和55岁的父母。也就是说,头6年李阳生实际要供养2人,之后12年供养1.5人,最后两年供养1人。(见下表)

然而,跟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即是说,纵使

                               实际供养人数 X 伤残系数 > 1

也只能按1来计算。


李阳生的伤残系数为70%,也就是说2007 – 2025年,他每年只能获得相等于一人生活费的赔偿金额。2025-2027年,他每年能获得一个人70%的生活费。

李阳生父母子女的户口均在农村,因此,法院计算时是按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元来计算的。

                                     3885.97 / x 18 + 3885.97 x 70% x 2 = 75387.82

 

农民命贱?

其实,袁永正和李阳生两人到最后均获得了约19年半的一人年生活费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最关键的两点不同就是:一、按城镇的还是农村的标准;二、按照哪一年的标准。

先比较一下这几年广东省赔偿标准的变化: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城乡的赔偿标准偏差异极大,农村的赔偿额往往只及城镇的3成。以2012年为例,若然同样要赔偿一人20年的生活费,农村居民可获得的赔偿就要比城镇居民少25万左右。

而且,城乡之间的赔偿差距近年来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从2006年到2012年,城乡的赔偿差距从8546涨到了12600,涨幅近50%。当国家一直在提倡拉近城乡差距,缘何农民的命却愈来愈贱?
 
其实,这个源于2003《人身损害解释》的双重赔偿标准,早已广为人所诟病,指其违反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民法通则》第10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宪法》和《民法通则》均为《人身损害解释》的上位法,法院实不应继续应用这条违宪的《人身损害解释》。

  

如何断定应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袁永正和李阳生都是农村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何一个却按照城镇标准,一个却按照农村标准来赔?

一开始,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依据只是受害人的户藉。但当愈来愈多人出来质疑这种同命不同价的做法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给予城镇居民的待遇。最高院也在2005年发出了《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或者农村…标准。

在实际操作上,这就给予了法院很大的随意性。但若参照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只要工友在城里打工一年以上,就应该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李阳生在提诉时并没有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如果他有的话,不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还是按照高院《复函》的精神,他都应该获得较高的赔偿的。

 

被抚养人多于一人,只能获得不多于一人的赔偿?

这是《人身损害解释》中的硬性规定,但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却有点难以接受。

因为设封顶的现实后果就是,伤残愈重,抚养人愈多的受害人,愈是得不到足够赔偿,看似很不公平。

其实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赔偿项目一直是个怪胎。民事赔偿的原意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让他能回复到未受伤害前的状况。比如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项目就是按受害人所失去的收入、或额外的支出来计算的。然而,受害人有多少抚养人,其实和他所受损失有多少没有多大关系;严格来说这是重复赔偿。因此,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就已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 

然而,亦有律师指出,尽管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理依据薄弱,但目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金额过低,不能充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其现实上的需要。最高院也是留意到了这点,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夕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变相保留了这一项目。

理解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临时补贴性质,我们就不必太过深究它的计算合不合乎法理,因为他的存在本身就不太合乎法理。要思考的,反而是如何去改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以给予受害人应得、合理的赔偿。

  

打了好几年的官司,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赔?

不少职业病人的案子均是一波三折,仲裁一审二审抗诉再审下来,花上三五年是等闲事。像李阳生,从2007年评残到拿到再审判决,已过了六年。几年通胀下来,六年前的3000块到现在可能值不了1000。然而,法院计算赔偿时显然没有考虑这点,只简单的把2007年的经济数据塞入2013年的判决中,没有考虑该数额在2013年的实际购买力已经大不如前。就算非常保守地以每年3%的通胀率计算,六年间隔就可让李阳生亏掉约两成的实质赔偿。袁永正的官司因为时间较短,他吃的亏也相对较少。

这是变相的让用人单位占了便宜;官司拖得愈久,他实际要给的赔偿就愈低。这是极不合理的。职业病人在以后的诉讼中,应主张法院在计算赔偿时必须考虑通胀因素。

 


二、残疾赔偿金

在李阳生案中,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冿贴性质相同,均为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生活补偿,故不予支持。


在袁永正案中,法院的处理则比较细致,列出了以下原则:

1、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赔偿没有的,应计赔。

2、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应依侵权损害赔偿计赔。

3、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赔偿也有的,应按计算多的计赔。

 
该法院也同样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相同的。然而,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较高,按照原则3,就该依据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来赔。

在这点上江门中院的解释无疑是更为合理的,亦很好的处理了在法律界争论多时的民事和工伤赔偿的竞合问题。高院则没有解释,纵然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相同,为什么二选一时是选工伤保险标准而非民事标准。但是,若仔细计算赔偿数额,我们会发现李阳生的判决也是符合江门中院所述的原则的。

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李阳生可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冿贴为 (按照修改前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本人工资 X 18个月  + 本人工资 X 75% X 10

1450 X 18个月 + 1450 X 75% X 12/ X 10

= 1450 X 108 个月

= 156,600

 

在民事赔偿方面,残疾赔偿金也跟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样,分了城镇和农村的两个标准。如果按照农村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 20 X 伤残系数

5079.78 X 20 X 70% = 71,116.92


在这里也能很显然而然地看出将农村标准套在农民工身上的不合理;李阳生当年年工资达 17400元,但按农村标准的话他只能获得实际损失不到三分之一的赔偿。双重标准的问题上面已有论述,此处不赘。


如果按照城镇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 20 X伤残系数

16015.58 X 20 X 70 % = 224,218.12


李阳生的民事赔偿是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的,亦即在残疾补偿的项目上,工伤保险的赔偿要比民事的来得高。因此,只看结果的话高院判决也是合理的,只是论证过程有所欠缺了。

 

三、后续治疗费

按照上述的三个原则,后续治疗费的性质和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性质是一样的。这里的问题是,工伤保险能否足额支付长期病患往后的医疗开支?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而又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工来说,理论上工伤保险基金是会一直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直至工友死亡。因此,不会存在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的后续治疗费。 (当然,实际上患上长期疾病的工友向社保基金申报医疗费用时往往遇上不少困难,但这是另一个题目了)。李阳生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因此, 高院判定后续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也是有道理的。

对于五到六级的工友,情况就比较模糊。如果工友一直保留与工厂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自然也不会有后续治疗费的问题。但若果一旦工厂倒闭,或因其他原因工友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社保就不会再承担工友的后续治疗费了。在诉讼时,如何计入这种可能的发展,是个棘手的问题。

但对于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友来说 (包括五到十级伤残的工友),后续治疗费就必须确实的计算出来,袁永正的情况就属于此类。法院的判决比较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金额 (18722) 和通过司法鉴定计算出的后续治疗费 (57000),支持了较高的司法鉴定结果。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吊诡的情况,就是伤残程度高,用人单位反而不用担心要付一大笔的后续治疗费,但若果伤残程度低,而该病人又确实需要长期治疗时,用人单位反而可能要支付大笔赔偿。比如说一个一期尘肺的工友,评残可能只有七级,但他的病是直到死都会需要治疗的,那该笔治疗费只能归在用人单位头上。

这个问题的根源出在工伤保险的设计上,它的赔偿准则只是按照静态的伤残程度,却没有考虑到尤其在职业病的问题上,伤残程度和长期治疗的需要往往是不挂勾的。反映在民事赔偿上,就出现了伤残高的工友反而获赔较少的情况。

 

总结

其实单从法理来说,李阳生和袁永正的判决都是说得通的。虽然说江门中院的判决中对相关法律争议有较详细的处理和解释,但其实广东高院的判决也没有违背相关的原则。他们俩之间获赔金额的巨大落差,主要还是源于城乡不同赔偿标准的问题、工伤保险制度本身设计上的误差、以及诉讼时间的长短。要改变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我们必须审视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废除违宪的城乡双重标准,更合理的设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考虑进去,并在计算赔偿时计入通胀因素。工友提诉时,也要留意其中的问题,按城镇标准去计算诉求,千万不要白白放弃了自己的应有权利。

 

 
8月14日,十名苯中毒工人向广州市安监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呼吁安监局公开苯中毒危害的监测、管理数据。

近年来,苯中毒事故时有所闻,各地职防院中亦住满了苯中毒工人,情况堪忧。苯 – 这种常见于胶水、油漆中的致癌物质,已成为我国最危险的工业中毒杀手。根据卫生部的数据,六成以上的职业性肿瘤是由苯中毒引起的[1]。在东莞,三成的职业病由苯中毒引起[2]。慢性苯中毒的受害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其中不少因而死亡。急性苯中毒的死亡率高达21.7%[3]

然而,苯的使用情况却一直垄罩在一团迷雾中,使得工人和公众难以避开这种致命的毒物。国家在去年颁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指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里面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名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然而,该档案并不对外公开,一般工人亦不知道该档案的存在。

工人们认为,安监应主动将这些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使得工人可以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有利《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的落实,减少苯中毒的发生。

申请人之一的张中科指出,工厂普遍不会告诉工人厂内有什么职业危害,他们都是在发病后才知道,“嗯,原来我这个工作会得苯中毒的呀!” 国家既然要求企业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如果能把这些信息公开出来,那工人就能查到自己的工作有什么危害,从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倒过来说,如果工人发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里的信息和自己的工作环境不符,如明明有工人苯中毒了还说没有使用苯,便可以向安监举报,让安监能更好地执行监督企业的职能,完善该档案。从社会层面上说,公开这些资料能提高大众的职业安全意识,让人们了解到各种行业的职业危害,有利职业安全的改善。”信息公开,大家都有利!” 

类似信息的公开,在环境保护领域已成为常态,各地环保部门均有例行公开污染源的监控资料。然而,当同样的"污染"发生在工厰内部时,却往往被归类为"商业机密",处境最危险的工人竟最没有知情权。工人们认为,安监部门是时候向环保部门看齐,加大其工作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

早前,一群苯中毒工人发起了《禁苯宣言》[4],呼吁国家正视苯中毒危害,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防苯中毒危害公约》,并禁止含苯溶剂的一般工业应用。目前已有63人联署,联署者来自世界各地。对苯的管制已成为我国急须处理的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卫生部通报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和2011年重点工作 (http://www.moh.gov.cn/mohwsjdj/s5854/201105/51676.shtml)

[2] 东莞常见4种职业病 三成源自苯中毒 (http://news.qq.com/a/20090611/000446.htm)

[3] 卫生部:急性苯中毒死亡率高达21.7%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7/20020402/700372.html)

[4] 粤53名苯中毒工人联名呼吁全国工厂停用苯 http://news.ycwb.com/2013-07/28/content_4744539.htm


 
图片
原文:http://www.nfgb.com.cn/NewsContent.aspx?id=44858

称:苯中毒事故频频发生,苯产品已可替代,中国应对苯说“不”!


  ■文/图本报记者 赵新强 通讯员 明国

职业病人发起《禁苯宣言》


  日前,苏明国、易业挺等职业病人找到本报记者,要求在《南方工报》发出他们的声音,发布他们集体发起的《禁苯宣言》:


  我们是一群苯中毒的职业病人,苯导致我们有的患上白血病(血癌),有的患上再生障碍贫血、有的患上白细胞减少症等疾病。这些苯中毒的疾病大多数都是不能治愈的重症,造成我们患病的罪魁祸首是因为工厂广泛使用了有毒化学品——苯!


  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用途非常广泛,经常应用于制鞋业的胶水、玩具、涂料、电子行业零件的清洁剂、家私上的油漆、五金行业的除锈等等。在发展中国家,几乎任何有上色、粘贴、或清洗工序的制品都会用到苯。苯可以说是一线工人最常用的工业用品。


  早在二十世纪初,苯的毒性就已经广为人知。它被证实与多种血癌有关,甚至会导致婴儿的先天缺陷。在中国,每天都有人遭受苯的毒害,有很多人因此死亡,当中有很多不到20岁的年轻人。苯的毒性极高,就算在1ppm的严格使用限值下,仍会导致每千名工人中的5人死亡。以苯目前在中国如此广泛而又缺乏监管的使用,死于苯的工人将不止百万!


  苯并不是不可替代,无苯的胶水和油漆早就被开发出来了。然而,大大小小的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仍放任地使用着各种含苯溶剂,不断制造惨剧。当西方国家淘汰了苯,苯在发展中国家却愈来愈有市场。


  苯中毒的频繁发生,使国家失去了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失去了经济发展的力量。苯中毒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以广东省一名患白血病的病人为例,单是一年的治疗白血病的费用就要30多万元的药费,现在已治疗了6年,一共用去了200多万元,数以万计的中毒工人就是个可怕的数字。很多人因为受苯的毒害而搞得家破人亡,给家人的精神和经济上带来了沉重打击。


  ……


  我们呼吁:全面禁止使用含苯溶剂!我们要求:1、企业和品牌立即采取措施,承担社会责任,禁止苯在其生产链上的应用。2、国家立法禁止任何企业使用含苯溶剂(生产苯系化合物除外),并确认国际劳工组织的《防苯中毒危害公约》。不能继续以百万工人的生命,换取企业一时的利润!从现在开始,对苯说不……

苯中毒事故频频发生


  苯是什么?苯(Benzene,C6H6)在常温下为一种无色、有甜味的透明液体,并具有强烈的芳香气味。苯可燃,有毒,也是一种致癌物质。


  苯中毒是珠三角最常见的工业中毒。根据卫生部的数据,六成以上的职业性肿瘤是由苯中毒引起的。在东莞,三成的职业病是由苯中毒引起的。慢性苯中毒的受害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其中不少因而死亡。急性苯中毒的死亡率则有21.7%4。


  近年来发生了不少苯中毒个案,其中不少发生在大型的上市公司,知名品牌生产的大工厂。其发生的行业横跨了玩具、鞋、电子和集装箱等行业—--


  在2000年,广东南海的誉D鞋厂发生了集体的苯中毒事故。该鞋厂的200名工人中,44名被验出有苯中毒症状。鞋厂所使用的胶水被验出含苯量高达80%。事故曝光后,南海市有关部门要求另外17间鞋厂将所有工人送去体检,结果又验出了67名苯中毒工人。


  易业挺于2003年进入了中J集装箱公司,成为了一个冲压工。提起自己的工作环境,易业挺这样描述道,“不说你进入车间,到工厂五百米附近就可以闻到很难闻的气味——天那水、胶漆的味道。”期间,有关的行政部门只到车间进行过一次环境监测。2005年初,易业挺开始出现疲劳、嗜睡、牙龈出血等现象,后来身上出现红疹、淤斑,甚至高烧不退。他到市医院进行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他才25岁。


  旭R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制造商之一,同时也是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关爱”程序的成员。它的长期客户包括有迪士尼、美泰、孩之宝等知名品牌。2011年,数起慢性苯中毒在旭R深圳平湖分厂中曝光,该厂其时约有3000名工人。在2011年初的年度体检后,罗元香和另外约100名工友被叫去做第二次体检。之后他们就接到了调岗通知,被分散到工厂的各个部门中。罗元香和其他几位工友提出了抗议,指出他们都是老员工了,却没有在这些部门工作的经验,调过去等于是要从新手学起。可是,更多的员工却是乖乖地接受了调岗决定。罗元香他们怀疑工厂突然调岗的动机,要求看体检报告。工厂拒绝了。他们决定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当地的职业病诊断医院终于答应给他们作进一步的检查,最后断定他们都患上了慢性苯中毒。罗元香和她的朋友都在旭R工作了8至12年。她们在喷油部工作,每天都要和油漆、天那水等打交道。


  ……


  以上的例子均是有幸得到媒体曝光、影响较大的案子,所反映的情况只属冰山一角。但我们仍可以由以上的例子看到苯中毒影响的祸害之深,牵涉之广。不同行业里跟胶水、油漆、和其他常见溶剂打交道的工人,均处在苯中毒的致命危机中。


  笨中毒频发的原因


  卫生部在2002年就下达过紧急通知,专项整治苯中毒。但到了现在,苯中毒的问题只有愈演愈烈。国家虽然有制定苯接触限值,但大部份工厂根本从不监测工作场所的苯浓度。有关部门也鲜有对工厂进行环境检测,就算做了也多有造假、预先通报等情况。以致苯中毒的问题绝大部份都是在工人得病后才被发现的。


  这些工厂的老板和管理人员并非不了解苯中毒的危害,亦非欠缺能够避免苯中毒发生的知识和资源。他们是有意识地选择去用含苯的物料的,有意识地不去避免苯中毒的发生。这往往是经过冷静的成本计算后的决定。要证明职业中毒往往是相当困难的,更多的时候工人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的疾病和职业有关。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何那些有着十多年苯中毒纪录的工厂,都仍然不去考虑苯的替代品。


世界各地对苯“严加看管”


  苯在被发现之初曾被广泛使用,包括被加入咖啡和须后水以增加其香气。但自从发现其致癌性后,其使用就受到了严格限制。


  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防苯中毒危害公约》(第136号公约)14。第二条第一段指出,“只要有无或少害的可替代品,应用这类产品代替苯或含苯产品”。第四条规定,国家应当立法禁止将苯和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


  在欧盟,苯自1967年就被归入一类(最危险的)致癌物15。它的用途在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76/769/EEC)中受到了限制。苯不能够被使用,或在市场上买卖;含苯量占重量0.1%以上的物质亦同样被禁。对其在玩具上的使用有特别严格的限制。2006年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EC1907/2006)重申了上述规则。


  在美国,自1978年消费者产品中就不能再含苯。美国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局所设的允许暴露限值,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基准的话,为1ppm16。英国有相同的暴露限值17,同时要求雇主在有更安全的替代品的情况下,须废止其使用。在中国,相应的暴露限值为1.878ppm18。


  可是,就算是在比较严格的1ppm的规定下,每10000名在他们的工作生涯中接触苯的工人也会有5人因而患上苯所致白血病而死去。以苯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广泛的使用情况来看,1ppm的暴露值仍会导致上百万的工人之死。更不用说大部份接苯工人的接触值远高于1ppm,接触时间亦远长于每周40小时。苯的限用必须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苯非生产必用品,可替代


  有些国际品牌,特别是在制鞋业中,就有禁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守则,可见禁苯是可能的。


  爱迪达(Adidas)要求它的供应商遵守它的《健康和安全指示》。《指示》中包括了一个禁用化学品列表,其中就包括苯。彪马(Puma)亦禁止其供应商使用苯作为溶剂。耐克(Nike)禁止生产它的鞋子的供应商使用苯。


  美国石油机构在1948年就已经说:“苯是可以被替代的,人命不是!”西方国家已基本上不再用苯作为溶剂,因为有更安全的替代品。市场上很容易能够买到不含苯的油漆和胶水。在电镀、橡胶生产和凡立水溶剂中,环己烷就常被用作苯的替代品。庚烷也是另一种有效的苯替代品,并可以在市面有售的油漆、涂料和溶剂中找到。有不少其他非极性溶剂可以替代苯。更安全的做法是使用水性油漆或粘贴剂去替代有机溶剂。事实上,除了在生产苯化合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使用苯之外,苯的使用在其他日常程序中并非必要。它只是比较便宜而已。





 
原文:http://news.ycwb.com/2013-07/28/content_4744539.htm

粤53名苯中毒工人发起联名信,呼吁—--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强、实习生刘颖报道:27日是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防苯中毒危害公约》实施40周年日,广东珠三角53名苯中毒工人发起联名信,呼吁生产环节全面禁止使用含苯溶剂,停止苯在企业生产链上的应用。发起人易业挺,是一名职业性苯致白血病人。

在“禁苯宣言”中,易业挺和工友们写道:“苯可以说是一线工人最常用的工业用品,它导致我们有的患上白血病,有的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有的患上白细胞减少症等疾病。我们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承担社会责任,禁止苯在其生产链上的应用。国家立法禁止任何企业使用含苯溶剂(生产苯系化合物除外),并确认国际劳工组织的《防苯中毒危害公约》。”

这并不是易业挺发起的第一次联名行动,早在今年3月,他便已发动病友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近140名职业病人的联合签名,希望让职业病人能享受残疾人的法定权益。这一次,他发起禁苯呼吁,希望“从法律上改变,从制度上约束,改变整个用工环境,减少苯所致职业病、工伤的发病几率。”

记者查阅官方数据显示,在2005-2011每年报告的全国职业病统计当中,苯中毒超过200人,苯致白血病的有数十人易业挺认为,苯并不是不可替代:“无苯的胶水和油漆早已开发出来,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仍在使用,而且现在对企业的监管缺失。”

联名的53名职业病人分散在广州、深圳等地的职业病防治院,他们大多四十岁以下,曾经在珠三角的制鞋、电子、家具等行业工作,由于需要和含苯的胶粘剂、天那水、硬化水、油漆等化学品长期接触而缺乏隔离措施,工作一段时间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苯中毒,轻者出现白细胞减少,重者罹患白血病甚至游离于死亡边缘,经济负担沉重。

 
来自湖北省的小易是一位33岁的农民工,同时也是一位职业性白血病患者。他的故事是一­个受害者如何变成行动者的故事;尽管他的维权过程屡遇阻碍,他仍坚持不悭地主张着自己­的权利,亦带动了身边的工友去站出来维权。他甚至还试图挑战中国法律的扭曲之处,并要­求农民工在立法过程要中有话语权。

这是一个充权的故事;当工人知道了自己应有哪些权­利时,往往愿意为自身的权利抗争到底。透过描绘小易的经历和他对改革中国司法的决心,­我们希望能让观众看到一个不一样的中国,看到草根工人的尊严与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