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对苯的管制措施
苯在被发现之初曾被广泛使用,包括被加入咖啡和须后水以增加其香气。但自从发现其致癌性后,其使用就受到了严格限制。
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防苯中毒危害公约》 (第136号公约)[1]。第二条第一段指出,”只要有无或少害的可替代品,应用这类产品代替苯或含苯产品”。第四条规定国家应当立法禁止将苯和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可惜的是,只有3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中国并不在其列。
在欧盟,苯自1967年就被归入一类 (最危险的)致癌物[2]。它的用途在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 (76/769/EEC)中受到了限制。苯不能够被使用,或在市场上买卖;含苯量占重量0.1%以上的物质亦同样被禁。对其在玩具上的使用有特别严格的限制。2006年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EC1907/2006)重申了上述规则。
在美国,自1978年消费者产品中就不能再含苯。美国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局所设的允许暴露限值,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基准的话,为1ppm[3]。 英国有相同的暴露限值[4],同时要求雇主在有更安全的替代品的情况下,须废止其使用。在中国,相应的暴露限值为1.878ppm[5]。
可是,就算是在比较严格的1ppm的规定下,每1000名在他们的工作生涯中接触苯的工人也会有5人因而患上苯所致白血病而死[6]。以苯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广泛的使用情况来看,1ppm的暴露值仍会导致上百万的工人之死。单以我国为例,官方数据就显示中国有两亿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之中[7]。假设其中十分之一接苯 – 一个很保守的估计 – 1ppm的暴露值就可导致100,000名工人的死亡。更不用说大部份接苯工人的接触值远高于1ppm,接触时间亦远长于每周40小时。苯的限用必须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防苯中毒危害公约》 (第136号公约)[1]。第二条第一段指出,”只要有无或少害的可替代品,应用这类产品代替苯或含苯产品”。第四条规定国家应当立法禁止将苯和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可惜的是,只有3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中国并不在其列。
在欧盟,苯自1967年就被归入一类 (最危险的)致癌物[2]。它的用途在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 (76/769/EEC)中受到了限制。苯不能够被使用,或在市场上买卖;含苯量占重量0.1%以上的物质亦同样被禁。对其在玩具上的使用有特别严格的限制。2006年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EC1907/2006)重申了上述规则。
在美国,自1978年消费者产品中就不能再含苯。美国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局所设的允许暴露限值,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基准的话,为1ppm[3]。 英国有相同的暴露限值[4],同时要求雇主在有更安全的替代品的情况下,须废止其使用。在中国,相应的暴露限值为1.878ppm[5]。
可是,就算是在比较严格的1ppm的规定下,每1000名在他们的工作生涯中接触苯的工人也会有5人因而患上苯所致白血病而死[6]。以苯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广泛的使用情况来看,1ppm的暴露值仍会导致上百万的工人之死。单以我国为例,官方数据就显示中国有两亿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之中[7]。假设其中十分之一接苯 – 一个很保守的估计 – 1ppm的暴露值就可导致100,000名工人的死亡。更不用说大部份接苯工人的接触值远高于1ppm,接触时间亦远长于每周40小时。苯的限用必须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1] https://s3.amazonaws.com/normlex/normlexexotic/ZH/ZH_C136.pdf
[2] Directive 67/548/EEC
[3] 即每百萬個空氣份子中只能有一個苯份子
[4] 《控制危害健康物質條例》(2002)
[5] 中國使用的計算單位不同,具體規定為6 mg/m3
[6] 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s and Disease Registry (http://www.atsdr.cdc.gov/csem/csem.asp?csem=19&po=10)
[7] 职业病赔付要有“滞后期” http://www.aqsc.cn/101812/101941/111323.html